(复旦大学第六届学术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 于2013年10月15日通过,2014年2月21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繁荣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倡导尊重学术、崇尚严谨、追求真理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规范复旦大学师生的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诚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复旦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在校学生,及其他受复旦大学委托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上述人员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等。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要求上述第二条所指涉人员遵循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包括以下各项: (一)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时尊重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临床研究中,应当真实报告病例、检查结果、疗效和任何不良事件。 (二)尊重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得损害被引用人的权益;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注明被引用人的名字或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学术成果(作品)的署名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并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合作作品的署名也可按学术界惯例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次序排列。署名者须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约定分担的责任不同,应在作品中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如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当在文章附录中列出所有参加单位的名称,并表示感谢。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研究的论文,应声明与企业有无经济利益相关。署名作者对成果的学术规范情况负有责任。 (四)申报、推介自己的学术成果,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他人学术成果等活动的,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五)学术、科研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若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其他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实施研究、撰写论文、实验报告或申请课题、参加各类评选活动或申报奖项过程中故意实施的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不良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动机或后果是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小团体获取学术上或相关利益,明显伤害他人利益,其严重性取决于学术违规人员的获利或伤害他人的程度。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主要有: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1)不注明出处,故意将已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 (2)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内容予以发表;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们误将其作品视为原创作品。 (5)故意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属于学术不端。 (二)伪造、篡改数据、图片和文献,或捏造事实: (1)虚构、篡改实验数据、图片或结果误导审稿人和读者,或故意舍去部分数据,造成错误结论。 (2)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成果推广、求职、履历和提职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各种伪造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3)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注释; (4)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活动及对他人揭发、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等。 第四章 学术不当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学术不当行为是指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违反一般学术规范,虽不属于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但在学术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当行为的表现主要有: (一)不当科研行为: (1)不当使用科研信息,如未经授权,将审阅稿件、项目申请书等文件时获取的信息、他人未公开作品或研究计划等发表、透露给第三方或为己所用; (2)不如实披露自己所发表的学术科研成果已知的瑕疵、缺陷或副作用; (3)夸大有关学术成果的意义和作用; (4)不当使用数据; (5)违反科学规则的行为。 (二)不当的同行关系: (1)不当署名,如署名者不当获取与其在学术活动中的实际贡献不相称的荣誉或利益,或违背所有当事人自愿或事先达成的约定署名,或故意将对某学术活动和就科学研究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不予署名,以及利用自身的职务、地位或其他影响力无理要求作者同意共同署名等; (2)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3)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他人的学术成果作出不客观、不准确、不公正的评价; (4)学术上不当的师生关系。 (三)非故意而导致的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1)同一人将内容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成果发表在两个或多个期刊上,后发表的成果没有引用前面的成果,且没有就重复发表做出说明即可认定为一稿二投或一稿多投。非故意而导致一稿多投的可界定为学术不当行为; (2)不可“一稿多投”的论文主要有: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成果不可再次发表;会议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未向期刊编辑部说明并获得许可,不可再次发表;对首次发表的内容补充数据不足50%,或没有事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明显标注首次发表内容出处的学术论文,不得在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如果没有向再次发表编辑部充分说明并获得同意,并在再次投稿的论文中加以说明,不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必要时,还需获得首次发表论文的编辑部同意;在国内期刊上用中文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没有事先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编辑部同意,并在再次发表论文中明显标注首次发表论文的出处,不得在国际外文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用不同文字再次发表的文章,在工作成果等统计中计为一篇文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范需要修改时,可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公布,自公布后三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