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施普林格出版集团《肿瘤生物学》撤销涉嫌同行评审造假的107篇论文,其中4篇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撤稿事件发生后,我校高度重视,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对涉事作者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就撤稿事件相关事宜予以公示。 一、附属中山医院涉事作者处理情况 二、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含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涉事作者处理情况 三、附属华山医院涉事作者处理情况 四、附属华东医院涉事作者处理情况 其他涉事作者已按规定进行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特此公示。
周旭,附属中山医院副主任医师。2014年6月,周旭作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在《肿瘤生物学》发表论文《PLGF inhibition impairs metastasis of larynx carcinoma through MMP3 downregulation》,该论文于2017年4月20日因同行评议过程造假而被撤稿。
经调查:该论文由论文作者撰写,委托第三方机构语言润色,并由第三方机构代为投稿,其中周旭为本人真实署名,周旭为论文主要责任人;论文发表后,未出现以该论文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奖励的情况。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周旭存在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鉴于论文发表于《论文发表“五不准”》之前,酌情从轻处理,给予周旭警告处分(校处字【2017】26号)。本决定自2017年8月14日起生效,处分期间自2017年8月14日起到2018年2月13日止。
同时,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学校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德国斯普林格集团发表撤稿声明之日)起,取消周旭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2年。
其他涉事作者已按规定进行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丁浩,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胜资,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主任医师;储天晴,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2014年7月,丁浩作为第一作者、王胜资、储天晴作为共同通讯作者在《肿瘤生物学》发表论文《Epidermal growth factor induces FoxO1 nuclear exclusion to activate MMP7-mediated metastasis of larynx carcinoma》,该论文于2017年4月20日因同行评议过程造假而被撤稿。
经调查:该论文由丁浩撰写,交由第三方机构代为投稿;丁浩为本人真实署名,王胜资署名未征得本人同意,储天晴署名征得本人同意,丁浩为论文主要责任人;王胜资虽然对该论文发表不知情,也未利用该论文获取科研计划项目或奖励,但将该论文作为已有成果运用到科研项目结题评审。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丁浩存在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及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鉴于论文发表于《论文发表“五不准”》之前,酌情从轻处理,给予丁浩记过处分(校处字【2017】27号),本决定自2017年8月14日起生效,处分期间自2017年8月14日起到2018年8月13日止;王胜资虽然对该论文发表不知情,也未利用该论文获取科研计划项目或奖励,但将该论文作为已有成果运用到科研项目结题评审,给予王胜资警告处分(校处字【2017】27号),本决定自2017年8月14日起生效,处分期间自2017年8月14日起到2018年2月13日止。
同时,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学校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德国斯普林格集团发表撤稿声明之日)起,取消丁浩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3年;取消王胜资正在申报的科研项目,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
根据上海市胸科医院(沪胸【2017】59号),给予储天晴以下处理:
①行政处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其加强科研和学术成果管理;扣罚当年年终奖科研绩效部分;撤销医院第一梯队人才培养目标;
②党纪处理:诫勉谈话;
③学术处理:取消其晋升职称1年(2017.4.20-2018.4.19);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1年(2017.4.20-2018.4.19);停止招生研究生一年(2017.4.20-2018.4.19),年度导师考核扣15分。
其他涉事作者已按规定进行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姚成军,附属华山医院副主任医师;吴劲松,附属华山医院主任医师。2014年2月,姚成军作为第一作者、吴劲松作为通讯作者在《肿瘤生物学》发表论文《The association of Crk-like adapter protein with poor prognosis in glioma patients》,该论文于2017年4月20日因同行评议过程造假而被撤稿。
经调查:姚成军负责论文的前提设计并根据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姚成军在未通知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署名权,擅自将本单位吴劲松列为通讯作者,并伪造了通讯作者吴劲松的邮箱,姚成军为该论文的主要责任人;吴劲松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671308)申请书中申请人简历上出现该论文,虽然该论文与基金项目研究方向无关,并未作为研究基础列入,只是在个人简历里作为33篇通讯作者论文之一列出,但吴劲松在明知该论文未经其同意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发表的情况下,依然在申请科研项目的个人简历里列出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姚成军作为论文第一作者,未能掌握论文发表过程,导致文章委托第三方投稿并冒用通讯作者邮箱,并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鉴于该论文发表在《论文发表“五不准”》之前,酌情从轻处理,给予姚成军记过处分(校处字【2017】28号), 本决定自2017年8月14日起生效,处分期间自2017年8月14日起到2018年8月13日止;吴劲松虽然对论文发表不知情,并在2017年2月了解到该论文存在第三方投稿等问题时主动联系杂志要求撤稿,但在其所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将该论文列在其个人简历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吴劲松警告处分(校处字【2017】28号), 本决定自2017年8月14日起生效,处分期间自2017年8月14日起到2018年2月13日止。
同时,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学校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0日(德国斯普林格集团发表撤稿声明之日)起,取消姚成军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3年;取消吴劲松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1年,取消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671308),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其他涉事作者已按规定进行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邱继刚,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医师。2015年7月,邱继刚作为通讯作者,在《肿瘤生物学》发表论文《SUMO-specific protease 6 promotes gastric cancer cell growth via deSUMOylation of FoxM1》,该论文于2017年4月20日因同行评议过程造假而被撤稿。
经调查,邱继刚仅为论文研究提供了部分胃肠道肿瘤的临床标本、血液和病例数据,未参与论文写作和投稿过程。作为论文通讯作者,存在投稿前未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核对即作为合作者共同署名,及对投稿过程没有掌握导致第三方委托投稿等学术不端行为,鉴于该论文发表于《论文发表“五不准”》之前,酌情从轻处理;经华东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取消邱继刚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3年,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给予邱继刚记过处分(华医【2017】29号)。
复旦大学
2017年9月20日